遗嘱的实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将来,为达成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与其他有关事情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实行。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实行人,负责实行遗嘱。
遗嘱实行人:
遗嘱实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与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假如遗嘱生活前没指定遗嘱实行人,或者实行人拒绝同意,或者实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实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实行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实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达成,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防止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实行人可实行下列事务:
查明遗嘱是不是合法真实;
清理遗产;
管理遗产;
诉讼代理;
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根据遗嘱内容将遗产最后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排除各种实行遗嘱的妨碍;
请求继承人赔偿因实行遗嘱遭到的意料之外损害。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实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实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实行我们的遗嘱。假如遗嘱人没委托遗嘱实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的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一同实行遗嘱。
为了可以公正、正确地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便于在继承人中分配遗产,尤其是为了保障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在场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也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当遗嘱实行人,负责实行遗嘱。在遗嘱实行人实行职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